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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820号原告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建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厚强,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法定代表人景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高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75元减半收取3938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发江人民陪审员  张传会人民陪审员  丰丙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