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梁山水泊商场马营店、山东梁山水泊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水泊商场马营店,山东梁山水泊商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乃钦。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马营店。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作华。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梁山水泊商场马营店、山东梁山水泊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鲁军代理审判员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李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