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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连军诉被告沈建坤、沈秀娟排除妨碍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军,沈建坤,沈秀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曹连军。住所:东辽县。被告:沈建坤,21岁。住所:东辽县。被告:沈秀娟,31岁。住所: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军诉被告沈建坤、沈秀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芝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