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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717-1746、1748-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月新与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四生,胡义坚,陈梅英,徐锦辉,魏木兰,陈婷立,李园园,黄月新,陈爱云,吴镜瑞,刘生涛,肖长青,谢连娇,游志辉,黄红,吴坤恒,谢国良,董武春,郑方海,王雪梅,丁震,邱映云,陈锦燕,滕丽敏,黄春连,赵新明,曾茂斌,黄鸿钦,吴海培,汪军,刘金明,谢国淸,谢小辉,廖锦灵,叶冬娇,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717-1746、1748-1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四生。(171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义坚。(171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英。(171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锦辉。(172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木兰。(172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婷立。(172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园园。(172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新。(172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云。(172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镜瑞。(172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生涛。(172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长青。(172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连娇。(172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志辉。(173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红。(173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坤恒。(173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国良。(173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武春。(173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方海。(173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梅。(173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震。(173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映云。(173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锦燕。(173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滕丽敏。(174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连。(174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明。(174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茂斌。(174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鸿钦。(174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培。(174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军。(174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明。(174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国淸。(174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辉。(175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锦灵。(175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冬娇。(1752号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子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华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倩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建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泽民。上诉人邓四生等35名员工因与被上诉人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35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92-120、130、13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邓四生等35名员工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四生等35名员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四生等35名员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