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瑞与马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马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刘瑞,住隆化县。被告马青华,住隆化县。原告刘瑞与被告马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青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诉称,2007年9月20日,被告马青华向其借款26000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约定此款应于一个月内还清,如逾期不还按每月5%计算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被告马青华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马青华于2007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1个月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被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未超出该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青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瑞借款26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青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德礼人民陪审员 李连臣人民陪审员 张天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原文杰附页: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上诉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为本院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三、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