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盐城瑞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戴其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瑞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盐城瑞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戴其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荣。申请人盐城瑞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4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23383957,金额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中胜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长兴东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沧浪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9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瑞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徐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