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林德开,林肖,林德法,戴秀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夏诒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晓,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德开。被告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益武。被告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冯蒋华,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云峰、潘小飞,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学斌。被告林德开。被告林肖。被告林德法。被告戴秀贞。上述被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德开、林肖、林德法、戴秀贞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琛、陈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建行)与被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顶公司)、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瑞公司)、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奔玛公司)、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林德开、林肖、林德法、戴秀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云顶公司立即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5年2月2日共计100579.38元,之后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原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云顶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罗凤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瑞国用2011第200-00**号)对以上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物予以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限额为12000万元;三、被告林肖以其所有的瑞安市云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对以上第一项诉请所列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质押物予以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限额为9500万元;四、被告云瑞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为2200万元;五、被告意奔玛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为2600万元;六、被告成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为2600万元;七、被告林德开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为9500万元;八、被告林肖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为12000万元;九、被告林德法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为9500万元;十、被告戴秀贞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为9500万元;十一、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晓,被告云顶公司、云瑞公司、林德开、林肖、林德法、戴秀贞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琛,被告意奔玛公司委托代理人丁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4日,被告林肖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编号为626135999201302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林肖自愿对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签订的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债务提供12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原告瑞安建行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瑞安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月13日,被告意奔玛公司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编号为626163999201400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意奔玛公司自愿对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签订的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债务提供26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的编号626163123020130271、626163123020130266、626163123020130071、626163123020130058、62616312302013003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编号626135923020130250、626135923020130209、62613592302013020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均转入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无论原告瑞安建行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瑞安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月14日,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编号为626163925020140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云顶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房产(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罗凤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瑞国用(2011)第200-0031号)作抵押,对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签订的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债务提供12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本抵押物已于2012年2月24日抵押给瑞安建行,抵押金额12000万元,抵押期限为2012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本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626163123020130271、626163123020130266、626163123020130071、626163123020130058、62616312302013003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编号626135923020130250、626135923020130209、62613592302013020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均转入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上述房产于2014年1月15日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2014年3月27日,被告林德开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编号为6261639992014008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林德开自愿对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签订的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债务提供95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的编号626163123020140018、626163123020140004、626163123020130271、626163123020130266、62616312302013007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编号626135923020130250、626135923020130209、62613592302013020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均转入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无论原告瑞安建行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瑞安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3月27日,被告林德法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编号为6261639992014008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林德法自愿对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签订的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债务提供95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的编号626163123020140018、626163123020140004、626163123020130271、626163123020130266、62616312302013007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编号626135923020130250、626135923020130209、62613592302013020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均转入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无论原告瑞安建行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瑞安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3月27日,被告云瑞公司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编号为6261639992014008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云瑞公司自愿对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签订的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债务提供22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的编号626163123020140018、626163123020140004、626163123020130271、626163123020130266、62616312302013007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编号626135923020130250、626135923020130209、62613592302013020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均转入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无论原告瑞安建行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瑞安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3月30日,被告戴秀贞与原告签订编号为6261639992014008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戴秀贞自愿对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签订的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债务提供95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的编号626163123020140018、626163123020140004、626163123020130271、626163123020130266、62616312302013007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编号626135923020130250、626135923020130209、62613592302013020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均转入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无论原告瑞安建行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瑞安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4月9日,被告林肖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编号为626163925020140091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以被告林肖所有的瑞安市云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对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签订的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债务各提供95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本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626163123020140018、626163123020140004、626163123020130271、626163123020130266、626163123020140080、626163123020140081、62616312302014008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编号626135923020130250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均转入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无论原告瑞安建行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均可直接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股权已于2014年4月14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股权数额396.8万元(万股)。2014年7月2日,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瑞安建行签订了编号为62616312302014015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1、被告云顶公司向原告借款745万元;2、借款期间为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3、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4、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5、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6、如未按照合同约定于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其中到期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复利;7、借款逾期的,对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8、被告云顶公司违反合同任一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云顶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本息。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2014年10月28日,被告成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626163999201402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成源公司自愿对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签订的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债务提供26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云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626163123020140192、626163123020140193、626163123020140155、626163123020140156、626163123020140091、626163123020130271、62616312302013026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均转入本合同担保债权范围;无论原告瑞安建行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瑞安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1、借款期内,被告云顶公司陆续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0日止,后于2014年12月21日支付当期部分利息159.55元,其余利息未清偿;2、2015年1月6日借款到期,被告云顶公司共拖欠借款本金745万元、期内利息53149.34元、复利86.13元,后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期内利息20953.54元,于2015年3月4日支付逾期利息28229.85元并付清剩余期内利息32195.8元,于2015年3月24日支付逾期利息33197.48元,于2015年3月31日支付逾期利息0.1元;3、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裁定受理被告意奔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意奔玛公司管理人。本院认为,涉案借款、担保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云顶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对本金、期内利息分别计收逾期利息、复利直至清偿之日止,原告相关诉讼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云瑞公司、意奔玛公司、成源公司、林德开、林肖、林德法、戴秀贞作为担保人,应按各自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顶公司追偿。因被告意奔玛公司已被我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所担保的利息也应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即2014年11月4日止,故被告意奔玛公司仅需对涉案借款本金74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编号62616312302014015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745万元、复利(截至2015年1月6日为86.13元,自2015年1月7日起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5年1月7至2015年2月10日止以期内利息53149.34元为基数计算,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3日止以期内利息32195.8元为基数计算,年利率均为8.4%)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4%,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共计61427.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以登记在被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罗凤字第××号,土地证号:瑞国用2011第200-0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二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原告对编号626163925020140004号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总额以12000万元为限;三、若被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林肖所有的瑞安市云顶混凝土有限公司396.8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二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原告对编号626163925020140091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总额以9500万元为限;四、被告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林德开、林肖、林德法、戴秀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6261639992014008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被告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626163999201402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被告林德开对其签订的编号6261639992014008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被告林肖对其签订的编号626135999201302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被告林德法对其签订的编号6261639992014008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被告戴秀贞对其签订的编号6261639992014008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分别以2200万元、2600万元、9500万元、12000万元、9500万元、9500万元为限;五、被告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本金7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626163999201400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2600万元为限;六、被告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林德开、林肖、林德法、戴秀贞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654元,减半收取32327元,由被告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林德开、林肖、林德法、戴秀贞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654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