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立光与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夏有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光,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夏有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张立光,男,52岁。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四小区58栋。法定代表人胡百鸣,董事长。被告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新区技术监督局东侧。负责人夏有信,经理。被告夏有信,男,58岁,本院在审理张立光与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夏有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履行完毕,原告张立光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收。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崔天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