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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雨辉与刘兴月、杨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辉,刘兴月,杨梅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第40号原告刘雨辉,男,汉族。被告刘兴月,男,汉族。被告杨梅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雨辉与被告刘兴月、杨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雨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梅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红星农场营业所账户存款9,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梅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红星农场营业所账户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鹤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