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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汉清与被告程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清,程小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陈汉清。被告程小红。原告陈汉清与被告程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江蕾,人民陪审员翟跟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清,被告程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汉清诉称,原告系被告司机,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2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260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在自己书写欠条后,原告从亚泰洗涤有限公司借了2000元,该笔费用已从亚泰支付给被告的费用中扣减,实际相当于被告支付给原告,2014年8月被告又支付给原告260元,现工资已全部付清。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小红为亚泰洗涤有限公司运输货物,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司机,截止2014年2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2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欠原告工资有欠条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亚泰洗涤有限公司在自己书写欠条后代为支付工资2000元,2014年8月支付原告工资260元,均无证据印证,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汉清工资226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