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火明、方丽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火明,方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郑惠坚。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黄火明,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方丽芬,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火明、方丽芬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非执字第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瑞生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