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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鹏发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鹏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沙湾丹平北路东侧1号金鹏物流园B区A栋16#1-2楼。法定代表人黄锦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发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余款可凭缴费单据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唐雨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