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邹广飞与李磊、江西创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广飞,李磊,江西创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广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磊,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创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玻璃灯饰城第12栋10-21号。法定代表人邹六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邹广飞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邹广飞又以其与被上诉人李磊、江西创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广飞与被上诉人李磊、江西创亚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就本案争议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邹广飞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广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上诉人邹广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红代理审判员 彭 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利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