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宗霞与赵增刚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赵宗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增刚,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宗霞与被执行人赵增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1)胶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2972元,因申请执行人赵宗霞与被执行人赵增刚达成和解,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执行和解结案,案号为(2011)胶执字第2024号,2015年1月29日被执行人赵增刚交来剩余案款687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