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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国峰与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峰,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峰,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六泉乡人,农民。被执行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负责人:刘兴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国峰申请执行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申请人张良补发2014年5月份和停工期间的工资,以及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国峰的工资部分执行至2014年12月。养老等社会保险集体应缴纳的部分经本院通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到山西省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因相关部门暂不能予以办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可予办理时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陵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赵书审 判 员  靳石刚代理审判员  张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