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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叶桂英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桂英,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桂英,女,193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现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成,该院院长。上诉人叶桂英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4)鼓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叶桂英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桂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赵雪莹代理审判员  黄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