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菊春与侯仰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菊春,侯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申菊春。被执行人:侯仰华。上列当事人因离婚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1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街59号4区3号楼1单元501室的房产手续办理至申请人申菊春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郑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