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福相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相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6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福相。曾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12月12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2014��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建崇,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相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福相及辩护人杨建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2时多,被告人李福相饮酒后回到其居住的瑞安市汀田街道营兴居民区内,后趁周围无人之际用工具无故毁坏被害人曾某、姚某、林某甲、林某乙、冷某、孙某等人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汽车油漆。经鉴定,被毁坏汽车油漆的价值计人民币3076元。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李福相被公安民警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福相与被害人林某乙、姚某、孙某、冷某、曾某、林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300元、400元、300元、600元、600元、4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李福相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福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乙、姚某、孙某、冷某、曾某、林某甲的陈述,检查笔录,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福相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福相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福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撤销本院(2013)温瑞刑初字第185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李福相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