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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陕西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赵盈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盈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0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胡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7381773-3。法定代表人王爱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盈会,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系周至县尚村镇龚家庄村村民,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开远半岛广场。身份证号码6101241973********。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组织机构代码79077869-2。法定代表人程法杰,系公司董事长。陕西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盈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做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二、赵盈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陕西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319000元;三、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1752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盈会承担诉讼费2950元。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赵盈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并承担执行费4500元,但被执行人赵盈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履行义务。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5月1日止319000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257.25元;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5月1日止175200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985.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盈会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333707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1791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