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第00150号原告: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世界贸易大厦55层8A-8D室。法定代表人:王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曙。本院审理原告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77元,减半收取358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