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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执行人张某(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于2015年5月5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黄俊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