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申请执行张磊、张保强、陈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张磊,张保强,陈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住所地:新县潢河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磊,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陈店乡。被执行人张保强,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陈店乡。被执行人陈友国,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陈店乡。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张磊、张保强、陈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金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正枝系张磊妻子,该债务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磊的妻子王正枝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王正枝、张磊、张保强、陈友国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李福意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