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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易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