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洪梅与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梅,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徐洪梅。被执行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东首路北东下泊村。法定代表人段正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洪梅与被执行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执行员 马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