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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耀。委托代理人:许火堂、周赐善。被告: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行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郑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