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执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井有与张梦、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有,张梦,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王井有。被执行人张梦。被执行人洪伟。王井有与张梦、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31、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井有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58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梦、洪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王井有发现被执行人张梦、洪伟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 澜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