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学顺与马先举、张芳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顺,马先举,张芳,马宇杰,马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贾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马学顺。被执行人马先举。被执行人张芳。被执行人马宇杰。被执行人马雨婷。马学顺与马先举、张芳、马宇杰、马雨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贾吴民初字第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马先举、张芳、马宇杰、马雨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学顺不当得利款23172.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马先举、张芳、马宇杰、马雨婷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马先举的银行存款4000元,其余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大额可供执行存款情况;(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均无登记情况;(三)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均无车辆登记信息;(四)向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均无股权登记信息。已执行到位4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9552.6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贾吴民初字第0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吴长江审判员 孙忠权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郑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