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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省利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省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勘测设计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省利,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勘测设计院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芦中东,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天慧,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欣,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建新,该院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冯省利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一师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一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省利申请再审称:1、拖欠工资的有关证据属于一师设计院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2、一师设计院的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3、冯省利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冯省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关于一师设计院是否拖欠冯省利工资的问题,一师设计院提供了2004年至2009年给冯省利发放工资的工资表,以及单位施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供了供查阅的档案资料,一师设计院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冯省利主张一师设计院拖欠工资的请求,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企业根据其自身性质和特点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自主经营权,一师设计院实行的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核算制度,冯省利在一师设计院工作期间对规章制度是明知,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3、由于冯省利主张的是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经查冯省利是于2011年4月25日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师设计院在2013年11月20日法庭审理中已提出了时效抗辩主张,故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冯省利要求给付双倍工资的诉请正确。综上,冯省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省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鸿莉审 判 员  陈 锋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