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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鑫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丽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鑫海物业有限公司,田丽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198号原告肇源县鑫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东郊路廉租楼院内。法定代表人吕恩文,该单位经理。被告田丽华,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肇源镇。原告肇源县鑫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诉被告田丽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田丽华现居住在肇源县东郊路辛国清综合楼501室,面积93平方米,每年热费2604元,自2012年—2013年、2013年—2014年、2014年—2015年共三年热费没有交纳,三年共欠热费7812元。我公司自2009年开始负责东郊路廉租楼和辛国清综合楼供热服务。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大庆市政府及肇源县政府供热文件及会议纪要精神,“热力用户应当在当年的供热期内,即12月31日前一次交齐”的规定,该被告已实际接收了我公司的合格供热服务,却拖欠热费拒不给付,在我公司收费人员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仍不交费。故此,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热费7812元,滞纳金1406.16元。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1、房主不是我,是我父亲的,我2011年交了2600元取暖费因为温度不够没住,2012年我要求测温度,物业没去并把我的暖气停了,2013年继续停止供热。2014年我没有住在该房屋。经审理查明,被告田丽华现居住在肇源县东郊路辛国清综合楼501室,面积93平方米,每年热费2604元,自2012年—2013年、2013年—2014年、2014年—2015年共三年没有交纳热费,三年共欠热费7812元。另查明:2012年-2013年度、2013年-2014年度原告停止给被告供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自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接受原告提供的热力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热费;但原告在2012年-2013年度、2013年-2014年度已经停止给被告供热,不应再收取相应的费用,故本院仅支持原告2014年-2015年度热费26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丽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肇源县鑫海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度热费人民币2604元。二、驳回原告肇源县鑫海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辛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