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虎与巴州昊科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巴州昊科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杨虎,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巴州昊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永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卉,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虎诉被告巴州昊科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2015)库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万祥诉被告巴州昊科涂料有限公司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待该案件审结后,再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福江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人民陪审员 范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