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苑芝英申请执行李桂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芝英,李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64号申请人:苑芝英,女。被执行人:李桂侠,女。苑芝英申请执行李桂侠健康权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兴民三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苑芝英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