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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汇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州东盛联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亮新实业有限公司、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汇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鼎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亮新实业有限公司,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东方石材有限公司,福鼎市阳光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赵建设,毛婉姬,郑敬民,丁晓玲,方亦忠,许兰英,郑进德,王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汇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68505424-6。法定代表人陈新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州鼎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元,组织机构代码55506214-1。法定代表人赵建设,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亮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组织机构代码76845484-X。法定代表人方亦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组织机构代码67845484-X。法定代表人方亦忠,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东方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15751488-6。法定代表人方亦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阳光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78454829-2。法定代表人方亦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设,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毛婉姬,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郑敬民,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被执行人丁晓玲,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被执行人方亦忠,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被执行人许兰英,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被执行人郑进德,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秋兰,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汇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州东盛联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亮新实业有限公司、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东方石材有限公司、福鼎市阳光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赵建设、毛婉姬、郑敬民、丁晓玲、方亦忠、许兰英、郑进德、王秋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国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