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乃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玉,韩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张乃玉,男,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韩武松,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张乃玉与韩武松、蚌埠腾飞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蚌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乃玉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武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0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