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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瑞承,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征得被告人陈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瑞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称,2015年11月14日15时许有人到其工作的平果县人民文化公园西侧“康盛娱乐汇演艺吧”闹事,因怀疑被害人李某及彭某停放在“康盛娱乐汇演艺吧”对面公路边车牌号为桂L×××××和桂A×××××小桥车是闹事者开来的车辆,被告人陈某持一根木棍将李某、彭某的小桥车前、后挡风玻璃及右边车窗玻璃砸坏。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及彭某被砸坏的小桥车损坏部分鉴定价格为682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举示了相关证据。公诉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李瑞承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某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其是误把被害人的车辆当成前来闹事者的车辆;被告人陈某已赔偿两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彭某的谅解;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陈某是平果县人民文化公园西侧“康盛娱乐汇演艺吧”的工作人员。2015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误把被害人李某、彭某停放在演艺吧对面公路边的车辆当成是闹事者的车辆,即持木棍将上述车辆的挡风玻璃及车窗砸坏。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及彭某被砸坏的小桥车损坏部分鉴定价格为682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代其赔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也代其赔被害人李某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保险单、汽车配件维修单、收款收据、收据、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彭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小型桥车被损坏部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电子光盘、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彭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彭某的书面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尚未具备缓刑条件,不应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黄兰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