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指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5 2015)执指字51号信用社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保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指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姜保作,男,1966年6月13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姜疃镇南姜格庄村烟台仲裁委作出的(2012)烟仲字第431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保作银行账户存款59844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迟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