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德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利,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利,烟台市回头客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49-4-6号。法定代表人:张吉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德利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德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德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德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林重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