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王前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中路被执行人王前军,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系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吴国贤,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医生,本科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被执行人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前军、吴国贤、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5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