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寇秀、廖俊辉与寇潘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秀,廖俊辉,寇潘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寇秀,女,生于1985年1月5日,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原告廖俊辉,男,生于2010年1月27日,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法定代理人寇秀(系原告廖俊辉之母),女,生于1985年1月5日,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林蓉,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寇潘,男,生于1989年6月29日,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委托代理人寇大海(系被告寇潘之父),男,生于1965年2月22日,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原告寇秀、廖俊辉与被告寇潘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平独任审判,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秀、廖俊辉的委托代理人谢林蓉,被告寇潘的委托代理人寇大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寇秀、廖俊辉诉称:寇秀与寇潘系姐弟关系,父亲寇大海、母亲陈继英于1996年1月离异,父母离异后,寇秀与寇潘随母亲陈继英居住、生活。2011年拆迁征地,按政策人平30平方米及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四人即寇秀、廖俊辉、寇潘、陈继英共获得安置135.37平方米住房的权利。寇秀额外补缴了10余平方米面积的钱可享受60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两套安置房。2012年11月5日陈继英因病去世。2014年11月,被告寇潘获得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6单元5层3号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一套。因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已获得的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6单元5层3号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一套,原告寇秀、廖俊辉各拥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被告寇潘拥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陈继英拥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寇潘辩称:寇秀与寇潘系姐弟关系,廖俊辉系寇秀之子。已获得的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6单元5层3号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一套,是政府安置给廖俊辉、寇秀、寇潘及陈继英四人的,故四人各拥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无异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寇秀与被告寇潘系姐弟关系,原告廖俊辉系寇秀之子。原告寇秀、被告寇潘父母于1996年1月离异,原告寇秀与被告寇潘随其母亲陈继英生活。2011年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告寇秀、廖俊辉,被告寇潘,陈继英四人于2014年11月获得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6单元5层3号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一套。陈继英于2012年11月5日因病去世,陈继英生前对其财产未立有遗嘱。陈继英离异后未再婚,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无其他继、养子女,原告寇秀和被告寇潘系陈继英法定继承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寇秀和被告寇潘均自愿表示对属于陈继英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6单元5层3号安置住房的遗产部分放弃继承。上述事实,有原告寇秀与廖俊辉、被告寇潘户籍登记卡、亲属关系证明、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1996)南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陈继英死亡证明、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房房款结算说明、结算卡、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分布图、执行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2011年,本案原被告和原家庭成员陈继英共四人因征地拆迁补偿共同获得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6单元5层3号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一套,该房屋应当由所有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原告寇秀、廖俊辉、被告寇潘及陈继英分别享有该房屋25%的所有权。陈继英现已死亡,其所属25%的所有权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但其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该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所属陈继英的25%的产权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寇秀享有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6单元5层3号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的安置住房的25%的所有权;二、原告廖俊辉享有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6单元5层3号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的安置住房的25%的所有权;三、被告寇潘享有滨江四期安置房(一期)9号楼6单元5层3号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的安置住房的25%的所有权。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寇秀承担25元,被告寇潘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