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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刁乃峰与宋永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乃峰,宋永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刁乃峰,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宋永君,男,约43岁,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乃峰与被告宋永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刁乃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乃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乃峰撤回对被告宋永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乃峰承担。审 判 长  王锡朝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