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刁乃峰与宋永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乃峰,宋永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刁乃峰,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宋永君,男,约43岁,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乃峰与被告宋永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刁乃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乃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乃峰撤回对被告宋永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乃峰承担。审 判 长 王锡朝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