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77年4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万世明,男,生于1943年8月23日,汉族。被告冷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任华,四川省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蒋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