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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代 某 某 与 被 告 张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583号原告:代某某,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余字乡张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702232429。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武装部家属楼下金街烧烤店,身份证号码222328760828041。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