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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晓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南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慧,女,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刘玮,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卢代盛,总经理。原告张晓慧与被告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5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4)南执字第233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顾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董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