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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449号罪犯杨涛,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佛中法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连带民事赔偿30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杨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涛犯罪时未成年,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履行财产刑一万元;并申请用罪犯个人零花账上的款项进行民事赔偿。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申请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犯罪时未成年,既有从严情节又有从宽情节,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