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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海世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海世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290号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王辉。委托代理人:秦利。被告:宁波海世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芸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海世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涉案争议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质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博海船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梓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