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琪阿机认为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强行占用土地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琪阿机,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乐行初字第61号原告:罗琪阿机,女,1935年6月21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万才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巍,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230号。法定代表人:李夫铁,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古成阳,男,工作人员。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光明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1450-9。法定代表人:甲石江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文建明,男,工作人员。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光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861425-0。法定代表人:敬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海峰,男,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晓强,男,工作人员。原告罗琪阿机认为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强行占用土地违法,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并于2014年11月12日、14日向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琪阿机,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分别提交协调申请,请求本院组织协调。经被告与原告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琪阿机的委托代理人万才建、唐巍,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古成阳,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文建明,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方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罗琪阿机诉称:一、原告系马边彝族自治县高卓营乡干溪村5组村民(原雷公坪村3组)。2014年7月31日,在被告组织下,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副县长曲别木良亲自带领县、乡政府工作人员、公安干警及社会闲杂人员,并动用数十辆政府公用车、警车及挖掘机等闯入原告村组,损毁耕地、林地和茶园,强行非法打桩、圈地,共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及村民承包地约370亩,其中,非法占用原告承包第10亩,作为矿山用地。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土地使用批文,并依法给予补偿后才征占土地,被告不能出具批文还扬言谁阻挡政府占地就抓人。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明显的土地行政违法行为。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违反警察法的规定,非法参与征地强拆,帮助政府违法占地、威胁村民。三、2014年9月1日,原告村组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决定,对被告提起行政附带行政赔偿诉讼。2014年9月19日,村民会议授权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但组长未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情况下,撤回了对被告起诉。原告只得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土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确认被告在既无土地批文,又未支付经济补偿及费用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原告所在集体约370亩土地及原告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及其他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赔偿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告诉称答辩人强行占用原告所在集体土地约370亩和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实际情况是:2010年11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边老河坝磷矿区铜厂硬磷矿采选工程尾矿项目予以备案,计划用地773亩。2013年11月,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峰乡、高卓营乡和村组协商共租用土地约30亩。其中,烟峰乡梅子湾村5组约10亩,拟修建临时便道用于尾矿库建设。涉及20亩土地的争议,包括烟峰乡梅子湾村5组与高卓营乡干溪村5组的争议,干溪村5组因合村并组内部土地发生争议。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临时用地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分别划入乡政府账户,待争议解决后支付给村民。烟峰乡梅子湾村5组土地无争议,村组及村民已及时已领取了临时用地补偿费。2014年5月16日,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资料不全,该局要求完善临时用地审批资料。2014年7月31日,因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动工时被部分村民阻挡。针对已发生的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的可能,县乡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维护秩序,以维护群众、企业的合法权益。2014年8月25日国土部门发现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批用地,次日向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此可见,被告并不存在强占原告土地的违法行为,涉及20亩土地属于企业单方面的行为,且国土部门已依法作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告起诉赔偿损失不明确具体,依法予以驳回。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原告诉称答辩人强行占用原告所在集体土地约370亩和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68043244-7,是一家国有企业,住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建设街135号,在本县具有合法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000002011036130107831,有效期:自2011年03月04日至2041年03月04日。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边老河坝磷矿区铜厂硬磷矿采选工程尾矿项目予以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51000010112401)0048号,计划用地773亩。2013年11月,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峰乡、高卓营乡和村组协商共租用土地约30亩。其中,烟峰乡梅子湾村5组约10亩,拟修建临时便道用于尾矿库建设。涉及20亩土地的争议,包括烟峰乡梅子湾村5组与高卓营乡干溪村5组的争议,干溪村5组因合村并组内部土地发生争议。因临时用地,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并将其划入乡政府账户,待争议解决后支付给村民。烟峰乡梅子湾村5组土地无争议,村组及村民及时已领取了临时用地补偿费。2014年5月16日,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资料不全,要求完善临时用地审批资料。2014年8月25日,本局监察大队发现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于2014年8月26日向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此可见,被告并不存在强占原告所在集体土地370亩的违法行为,涉及20亩土地属于企业单方面的行为,且我局已依法作为。二、原告起诉赔偿损失不明确具体,依法予以驳回。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答辩称,原告诉称我局非法参与征地强拆,帮助政府违法占地、威胁村民,属无中生有没有事实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2014年7月24日10时35分,我局高卓营乡派出所接到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在高卓营乡干溪村施工时被当地村民阻挡。经过调查,阻挡施工的人员为高卓营乡干溪村5组部分村民(原雷公坪村2组、3组),其原因是高卓营乡干溪村5组流转与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70亩土地归属存在争议,即原雷公坪村2组、3组之间。2014年7月31日,县政府副县长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干溪村5组进行现场处理。为防止原雷公坪村2组、3组之间发生过激行为,引起群体事件,派出20名警力到达现场,负责现场外的情况,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并未参与任何与土地有关的协调工作,整个过程中未使用任何语言、动作对村民进行威胁,更未使用任何强制性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答辩人在整个过程中系依法履行职责,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耍惹布迁马边彝族自治县高卓营乡雷公坪村3组村民,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原高卓营乡雷公坪村2组、3组合并为高卓营乡干溪村5组,原告现系高卓营乡干溪村5组村民。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四川化工天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马边老河坝磷矿区铜厂硬(八号矿块)磷矿采选工程尾矿项目予以备案,备案号为川投资备(51000010112401)0048号,计划用地773亩,总投资为24138万元,有效期为一年。2014年5月16日,天瑞公司以天瑞矿(2014)18号《关于申请200万吨/年磷矿采选工程尾矿库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向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修建临时施工便道,起点与高卓营乡干溪村五组通村道路相连,至烟峰乡5组境内,经测绘需占用荒草地、林地约30亩,临时用地在工程竣工后,恢复土地原状。天瑞公司在未取得审批的情况下,动工建设时被部分村民阻挡。2014年7月24日10时35分,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高卓营乡派出所接到天瑞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在高卓营乡干溪村施工时被当地村民阻挡。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遂以马公(高)受案字(2014)183号《受案登记表》立案受理。其后,高卓营乡派出所干警对该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2014年7月31日,针对已发生的矛盾,为防止事态扩大的可能,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发生的矛盾,以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20名警力到达现场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未参与任何同土地有关的协调工作,整个过程中未对村民使用威胁的语言、动作或其他强制性措施。2014年8月25日,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巡查发现天瑞公司在未取得临时用地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开工建设,于2014年8月26日,根据《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天瑞公司作出马边国土资(停)(2014)057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原告认为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2014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个诉讼请求为:确认三被告强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原告申请的证人耍惹五果、耍惹古铁、耍惹达毛、罗格麻子的证言,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临时用地申请、动态巡查记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诉请确认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强行占用原告所在集体约370亩土地及原告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提供三被告具体实施了征收或者强制占用原告土地行为的相应证据材料。原告所提供的光盘、照片等证据材料和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三被告具体实施了侵占原告承包地及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关于原告请求返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及赔偿违法侵占土地损失的诉讼请求,系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的附带行政赔偿之诉。行政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故原告提起的附带行政赔偿之诉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提起的确认被告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和要求返还占用的土地及赔偿之诉的请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琪阿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罗琪阿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 新审判员 刘帮强审判员 钟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