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天商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相林、李维龙与李维龙、夏亚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相林,李维龙,夏亚骑,戴尚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222-3号原告:许相林。委托代理人:汤蓓蕾。被告:李维龙。被告:夏亚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春光。第三人:戴尚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戴以孝。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相林与被告李维龙、夏亚骑、第三人戴尚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寻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相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许相林负担。审 判 长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人民陪审员  金望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