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006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北华电力中等专业学校与武安市瑞XX物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北华电力中等专业学校,武安市瑞XX物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00662-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北华电力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宫文英,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武安市瑞XX物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彦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北华电力中等专业学校诉武安市瑞XX物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2013)武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北华电力中等专业学校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武安市瑞XX物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北华电力中等专业学校尚有165000元债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北华电力中等专业学校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武安市瑞XX物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继续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