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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本案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的判决,但被执行人张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胡发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