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本案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的判决,但被执行人张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胡发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