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赛达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辉泰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赛达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辉泰实业有限公司,王小燕,吴柠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保字第5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法定代表人:陈鹤林,行长。被申请人:温州市赛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中国鞋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赛敏。被申请人:温州市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中国鞋都工业园区三期66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吴辉。被申请人:王小燕。被申请人:吴柠萱。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温州市赛达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辉泰实业有限公司、王小燕、吴柠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以1650万元人民币为限,并已提供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赛达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的房产(地号:××,建筑面积:8720.22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辉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的房产(地号:××,建筑面积:12304.63平方米)。三、查封被申请人王小燕名下坐落于××的房产(地号:××,建筑面积:48.1平方米)。四、查封被申请人吴柠萱名下坐落于××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311.96平方米)。申请人应当于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