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毅与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代表人王立刚,局长。被执行人李毅。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李毅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龙行审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毅的存款7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邝道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