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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毅与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代表人王立刚,局长。被执行人李毅。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李毅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龙行审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毅的存款7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邝道黎 来源: